東營:因標簽標注有瑕疵 要求十倍賠償無依據被駁回

2016-12-15 10:11:00    作者:張小倩 董俊俊   來源:大眾網東營頻道  我要評論

關鍵詞: 東營;標簽;瑕疵;十倍賠償;無依據;駁回
[提要]近日,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開庭,審理了原告馬某與東營某超市因葡萄酒生產日期標注已過保質期引起的買賣合同糾紛。

  大眾網東營12月15日訊(記者 張小倩 通訊員 董俊?。?/strong>近日,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開庭,審理了原告馬某與東營某超市因葡萄酒生產日期標注已過保質期引起的買賣合同糾紛。

  2016年11月7日,原告馬某在東營某超市購買兩瓶拉圖拉甘莫斯卡托桃紅起泡葡萄酒,支付貨款398元。兩瓶酒的中文標簽載明:灌裝日期見瓶頸處(年/月/日),瓶頸處噴碼為“L07/02/14”。原告以該葡萄酒已過保質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要求被告按照購買價款的十倍支付賠償金3980元,并要求被告收回葡萄酒、退還購買款398元。經審理查明,該葡萄酒灌裝日期即生產日期為2014年2月7日。根據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第4.1.7.3條: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標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順序標示,應當注明日期標示順序,故該院認定該葡萄酒的灌裝日期標簽存在瑕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font>

  該葡萄酒并未超出保質期,灌裝日期標簽存在的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且原告未證實該瑕疵存在對其造成誤導的情形,不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影響原告食用,不能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亦無其他法定、約定解除的情形,故該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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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編輯:蘇旬
責任編輯: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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