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編輯:
責任編輯:鮑梓欣
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李欣 通訊員 楊根生 東營報道
網絡并非法外之地,切記不要抱有僥幸心理成為電信網絡詐騙團伙的幫兇,從而引禍上身。近期,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銀行卡從事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單獨或伙同他人至蘇州工業園區等地辦理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等各類銀行卡11張及U盾、手機卡等,或出售或出借給他人,獲利人民幣8000余元,后他人實施網絡詐騙,利用上述銀行卡中的6張銀行卡結算詐騙錢款金額達人民幣330064.25元。
李某某在辦理銀行卡時,銀行工作人員曾告知不得將自己的銀行卡出租、出售、出借給他人使用,并讓其在承諾書上簽字,李某某明知出售、出借銀行卡存在的風險,但因一時貪圖蠅頭小利,仍將自己的銀行卡出售或出借給他人,從而淪為犯罪分子的“幫兇”。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自己售借的銀行卡實施犯罪,仍出售或出借給他人,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并且詐騙錢款金額達人民幣330064.25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且積極退出贓款,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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